自名权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名字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然人的姓氏原则上不能选择。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子女有随父姓的习惯,但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自然人依法重新选择姓氏的,法律不应干涉。即使婚后女方把夫姓加到自己名下,也是按照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决定的。
姓名一般由自然人出生时的父母决定,但这并不是对自我姓名权的否定,实际上是亲权的表现,是父母实施亲权的代理行为。自然人成年后也可以改名。自我命名权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自然人选择自己别名的权利。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意愿,确定笔名、艺名和注册名以外的其他相应名称,任何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