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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协会作为钓鱼人或者裁判员有什么要求?

钓鱼协会章程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钓鱼协会(以下简称钓鱼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钓鱼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协会,是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发挥体育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广泛团结各类钓鱼从业人员以及钓鱼参与者和爱好者,积极倡导和发展钓鱼事业,开展钓鱼学术交流、科研和竞赛,普及钓鱼知识,提高钓鱼技术水平,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章经营范围

钓鱼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是通过各种渠道宣传钓鱼运动,引导和推动钓鱼运动的发展和普及,促进全市钓鱼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二是积极开展钓鱼咨询活动,收集整理钓鱼运动信息,指导和推动全市钓鱼训练和选材工作,对全市和各县钓鱼运动发展规划提出积极建议。

第三,为钓鱼爱好者技术水平的提高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四,争取和接受社会对协会的捐赠、资助和馈赠,以更好地开展钓鱼活动。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

第八条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支持本协会的章程;

第二,有自愿加入这个协会的要求;

3.本市其他钓鱼组织,凡愿意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的,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入会程序为:

第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为吸引名誉会员,必须经全体代表大会讨论,并经出席代表大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必要时,经理事会研究并经出席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同意,可临时接纳名誉委员,但必须报下届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会员竞赛和观摩,优先借阅或获取协会相关业务和学术资料;

三、享受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4.享有自愿入会的权利和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作为协会活动的一部分,会员必须支付年度团体会员费。团体年费最低1,000元,个人会费1,000元;

2.会员必须遵守协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维护协会的声誉,并有义务协助协会开展工作;

3.会员有义务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委员退席应当书面通知会议。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协会理事会将发出通知,通知后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者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或诋毁协会声誉的,经委员会讨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

甘肃省渔业协会简称:GSFA)

第四章机构和负责人设立和撤销

第十四条市钓鱼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会成员;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表决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变更或延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报县体协审核,县民政局批准,但延期变更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是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2.选举和罢免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会计师;

第三,准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决定成员的接纳和罢免;

不及物动词决定设立办事处;

7.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的任命;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的工作;

九、制定内部工作管理制度;

X.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19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之,其决议须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集。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董秘1,会计师1。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和业务素质;

二是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高不超过55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四,身体健康,能支持正常工作;

5.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工作年龄为55岁。如果他们超龄,只有在委员会批准后才能上岗。

第二十四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同意,报县体育总会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并主持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协调各个机构的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提交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管理协会的经济收支,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协会的资金来源:

一、年度会费收入;

二是社会捐赠和赞助;

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会将通过会员大会表决的方式收取会费和个人会费。

第三十条资金的使用:

一、本会经费仅用于钓鱼运动的开展和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二、经费的使用应由秘书长提出,经会长或执委会批准后方可开支。本协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在委员会年度工作会议上报告。

第三十一条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二条协会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来源为政府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并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前,协会应当接受全体会员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六条本会会费每月公开公布,专职人员为义务人员。会费不能不经过讨论就用。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通过,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在15日内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并而自行解散或者需要撤销的,由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40条终止本会之动议,应经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前,全体会员应当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协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协会经益阳市民政局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相关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为讨论稿,经半数以上会员讨论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钓鱼协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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