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由国务院批准。
为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按照国务院规定,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批准。在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建设用地,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