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是管理法规的一种,通常用于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和特殊活动。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所有人都必须遵守。
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是提供管理规定,对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支付结算管理方法。欢迎分享。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1
第一章总则
一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钟发〔2020〕5号)、《中共* *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意见(。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我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平台接收和支付医疗器械货款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参加我省集中采购的军队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社会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医药企业”)。
第三条平台网上支付结算应遵循安全、规范、简化、统一、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监管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省医保局按规定在银行开立医疗器械集中支付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专门用于办理和监管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通过平台采购的医疗器械的收付业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使用医保基金预付医疗机构委托的医疗器械支付业务。除账户利息划转外,监管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办理与医疗器械采购业务无关的收付业务。监管账户可以设立明细账户进行子账户管理。
第五条省医保局指导省医疗器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监管账户实行统一管理和* * *核算。
第三章结算账户的登记和变更
第六条结算账户是指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药企业用于网上结算医疗设备货款的银行账户,主要信息包括:开户单位名称、账号、开户行等。每个单位只能在平台上注册一个结算账户信息。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登记的结算账户为单位基本账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的结算账户为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账户。
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企业对注册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药企业在登记或变更结算账户信息时,应提交机构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基本账户或医保基金支付方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登记(变更)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业务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均为复印件)到省医疗器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所有材料需加盖公章。
第八条省医疗器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负责结算账户信息的登记和变更,未按要求提供登记和变更信息的,不予办理相关业务。
第四章资金结算
第九条医疗设备网上支付结算分为带量采购结算和不带量采购结算两种。
第十条采购以量结算。医药机构与医药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后,医药机构应当委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使用医疗保险基金预付医疗设备货款(以下简称“基金预付”)。购销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由医保经办机构先行垫付不低于合同采购金额50%的款项,合同采购金额的一半落实后,剩余的医疗器械款项在15个工作日内再次预付。医保经办机构将基金预付款划入监管账户,监管账户收到基金预付款后将款项支付至相应医药企业的结算账户。发生退货、退款的,药品企业在确认退货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医疗器械货款退回监管账户,监管账户收到退款后将款项支付至相应医疗机构的结算账户。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医疗机构做好带量采购的基金预付款清算工作,在医疗保险基金拨付月度费用或年度清算费用时等额扣减。当第二次医疗保险结算费用不足以冲抵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金垫付费用时,差额部分在下一次医疗保险结算费用中继续扣除,直至结算完毕。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完成后的超出部分,按非数量采购结算类型处理。
第十一条非数量采购结算。医疗器械交付验收后30日内,医疗机构将医疗器械货款支付至监管账户,监管账户收到货款后,将款项支付至相应医药企业的结算账户。发生退货、退款的,药品企业在确认退货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医疗器械货款退回监管账户,监管账户收到退款后将款项支付至相应医疗机构的结算账户。
医药机构和医药企业可以与金融机构协商,委托金融机构支付或者返还医疗器械货款。不支持订单分期付款。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之间的医疗器械收付业务,以及医疗机构委托医保经办机构使用医保基金预付医疗器械的业务,应当按照平台要求进行网上支付,并启用网上银行转账功能主动结算医疗器械货款。
第五章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监管账户的账务处理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执行。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医疗机构预付医疗设备款项时,应根据医疗机构的委托付款协议和银行回单进行“暂付款——集中采购药品预付款”,并按医疗机构名称设置三级明细账户进行核算。发生等额扣款时,冲减“暂付款-药品集中采购预付款”科目。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支付业务,按《政府会计制度》和《关于医院。
会计的补充规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医疗设备采购价款网上支付结算按照《四川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奖惩、医疗设备集中采购、医保基金结余留存等政策。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原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有效期两年。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医疗保险局负责解释。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2页
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活动,维护支付结算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民币支付结算,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以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方式进行的货币支付和资金结算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地办理支付结算,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和单位、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开立和使用账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也可以在向银行交钱后,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支付结算的工具。办理支付结算的单位、个人和银行,必须使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结算凭证。未使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的,票据无效;银行不接受不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结算凭证。
第十条签发票据和填写结算凭证的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所附的《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进行记录,单位和银行名称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简称。
第十一条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包括签名、盖章或者两者兼有。
票据上单位或银行的签章和结算凭证上单位的签章为单位或银行的签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