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利益保险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一种特殊的独立风险。根据这种风险,当买方拒绝时,保险人应对投保卖方的利益负责,并在保险单规定的责任范围内赔偿货物的损失。
卖方利益保险的适用与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支付结算方式直接相关,也取决于双方采用的价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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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托收支付方式下,由于托收属于商业信用,银行只作为卖方的代理人,不承担付款责任。卖方能否获得货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信用。如果买家不支付赎回订单,卖家可能会缺钱,风险很大。所以卖方要注意货物装船后的安全,直到买方付清货款。
2.信用证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根据信用证业务遵循的“抽象独立”原则,信用证一旦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另一份合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根据该合同,开证行对受益卖方承担主要付款责任。因为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只处理单据而不处理货物,开证行作为第一付款人,即使受益人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单据一致、简单”的要求,即严格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也要向受益人卖方付款。申请人,即买方,不能因为市场价格下跌或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而拒绝向受益人,即卖方付款。只要装运的货物与合同相符,通过开证行的银行信用就可以充分保证卖方的利益,卖方不需要另外办理卖方利益保险。
需要指出的是,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单据相符卖方无需单独办理卖方利益保险的结论并不是绝对的,它是建立在卖方交付的货物没有严重不符合同的前提下的。在CIF交易或其他信用证单据交易中,买方有两种不同的拒绝权:
第一,拒收不合格商品的权利;
第二是拒绝与合同或信用证不符的单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