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某,女,出生于某年某月某日,民族,工作单位(没有的可以不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尽量写常用号)。
(如果原告有诉讼代理人,应说明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某商场,其地址及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索赔:1。请求判令被告某商场承担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交通费等民事责任(具体数额须写明);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写明起诉或者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和证人姓名、联系地址)。
我在此传达
Xxxxxx人民法院
见证人:齐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1。本诉状x份(根据被告人数确定);
2.x份证据;(份数和原件要写清楚)
3.其他材料XXX份。
民防系统
受访者:
对于齐某诉我公司民事赔偿一案,答辩如下:应陈述答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针对被申请人提出起诉、上诉、申诉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主张,论述上述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理由。
我在此传达
Xxxxxx人民法院
被告:XXX
抄写员:XXX
年月日
附:本答辩书X份。
至于原被告的代理陈述,是可变的,辩论是基于对其提出的证据。可以参考以下案例:
职员:(注意:职员应该站着读)
(1)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出席情况,邀请其就座(无需宣读)
(2)法庭纪律现在宣布:
1.所有出庭人员应服从审判长的统一指挥,关闭一切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禁止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喧哗、鼓掌或打岔,不得进入审判区。如有意见,可在休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中途离庭。如果他们擅自离庭,原告将撤诉。如果是被告,将依法缺席判决。
4.法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和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场或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全体人民起立,邀请审判长和法官出庭。
(4)报告法官及当事人已全部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请坐下。
审判长:现在,庭审开始。一、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应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国籍、出生日期、工作单位、职务和家庭住址。
原告:黄,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康定县姑咱镇黑日村。
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和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1:我叫李某某,康定公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总代理。
2.我叫张某某,康定公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总代理。
审判长: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
被告:我叫黄小乔,女,出生于21980年7月,汉族,农民,现住康定县古赞镇黑日村。
审判长: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和代理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1:我叫曾某某,康定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权限为总代理。
2.我叫肖某某,康定县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有异议吗?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有异议吗?
被告:不反对。
审判长:经审查,上述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授权权限与开庭前办理的程序一致。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其出庭资格有效。他们被允许参加诉讼,审判现在开庭。(敲小木槌)
陪审团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1款、第120条之规定,甘孜州康定县人民法院于今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与被告黄小乔合同纠纷一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公告如下。本案中,为审判长,何某某为审判员,张为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甘薇为法庭记录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法官有下列三种情形,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1、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对案件有兴趣;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审理过程中,如果知道需要回避的事项,应当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并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审判长:原告,你要求合议庭和书记员回避吗?
原告:没有申请。
审判长:被告申请回避了吗?
被告:没有申请。
审判长:之前我院立案流程机构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书》,上面已经写明了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原告清楚这一点吗?
原告:已经说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说清楚了吗?
被告:是的。
陪审团2:庭审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鉴定、宣判四个阶段。以下为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应当说明反驳对方主张的理由。首先,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诉讼代理人:诉讼请求: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无效;二、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调查费用及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父女关系,被告是原告的长女。2001年4月20日,原被告与被告经协商签订了《宅基地交换协议》。内容如下:“1。大渡河刘店门口的住宅(原告现居地)为黄啸小桥(指被告)所有。我同意给大女儿黄小乔,谁也不能干涉。第二,是黄的故乡。一百年后,三个孩子被分配,归属于关宅。3.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或变更,同意更改。由4月20日改为5月5日,双方当事人黄(黄饰)(指纹)黄小乔(指纹)2006 54 38+0 4月20日。”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未到相关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协议签订后,双方也未实际交换履行。大渡河店门前的房屋一直由原告(黄)占有,我老家的宅基地一直由被告(黄小桥)管理使用。2012年初,被告将旧房拆除,另建新房。2012年4月,被告要求他人告知原告,并要求原告搬出,由此引发纠纷,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国土资源部土地调整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原告请求法院:1。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无效;二、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调查费用及本案诉讼费用。
审判长:原告对起诉书的内容有什么补充吗?
原告:是的,我想确认我和黄小乔于2001年4月20日签订的宅基地交换协议无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己玩)
审判长:现在,被告将对原告的诉状进行答辩。
答辩人:早上好,审判长,两位陪审员。我谨代表我的委托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此处重点强调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时双方签订宅基地位置变更协议,是基于真实、合理地表达了自己的意思,原告和被告都是有资格的当事人,因此该协议应当有效。事实上,在和谐社会的今天,村民之间互换宅基地,充分发挥村民自治调节居住环境,是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原告作为被告的生父,本应照顾被告,却无视父女的份额,起诉被告,要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人有什么要补充辩护的吗?
被告: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以下是对案件事实的证据审查。由于我院立案流程机构在开庭前已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并送达了证据清单,因此在质证过程中,双方应当按照开庭前提交的证据清单中规定的序号说明证据名称和证明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质证意见时,应当重点关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据效力和证明有效性。首先,本案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诉讼代理人:我们主要有三套证据提交给法庭。第一份证据是康定公仆律师事务所、张兰英律师对证人李某某的调查笔录。(要求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
审判长:被告是否为证人出庭?
原告律师:是的。
审判长:证人李某某出庭。
审判长:证人要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出生日期、工作单位、家庭住址。
郑:我叫李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0月30日,1978,现住康定县姑咱镇黑日村。
审判长:你和原被告是什么关系?
李某某:原告、被告、我是同村的。
审判长:证人对被告人的身份有异议吗?
李某某:我没有异议。
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条和第10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必须向法庭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证人听清楚了吗?
李某某:听仔细了。
审判长:现在请被告人和诉讼代理人向证人提问。
被告代理人:你认识我的当事人黄小乔吗?
证人:对,我们是一个村的。她住在我隔壁。
被告代理人:那你和黄小乔平时关系好吗?
证人:我能说什么呢?我们只是通常喜欢聚在一起玩。我们看到你好,关系一般。
被告代理人:你知道黄与黄小乔签订的房屋交换协议吗?
证人(李):这个我知道一点。我在龙门阵的时候听黄小乔说的。
被告代理人:你知道具体内容吗?
证人(李):我只听说她说要跟她爸爸换房,签协议,具体的我还没听她说。
被告代理人:你是说你不知道具体内容?
证人(李):是的。
被告代理人:向审判长报告,我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原告和原告代理人有什么问题要问吗?
原告:是的,请问证人,离你和黄小乔家有多远?
证人(李):他家就在我家隔壁,只有几米远。
原告代理人:意思是只要黄小乔家有什么大的动静,你应该很清楚(比如搬家)?
证人(李):嗯,是的。
原告代理人:你见过黄小乔搬家,或者你见过黄凌俊搬到黄小乔家住?
证人(李):这个我以前没见过。我只是看到,黄偶尔会去他女儿的住处,而且他呆的时间不长,大约一两天。
原告代理人:你怎么能如此确定黄在黄小乔处逗留的时间?
证人(李):因为黄在她女儿那里无聊的时候,就会来找我们邻居打牌。当他不来和我们打牌的时候,他就知道他已经回自己家了。
原告律师:审判长,我的问题已经结束了。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代理人:我们的第二组证据是原被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我们之前已经向法院提交过,可以证明双方约定变更的房屋是原告黄在大渡河店门口的住所,但双方并没有进行土地变更登记,也没有实际变更,所以这个协议无效;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证据有异议吗?
被告:我们对这份协议的内容没有异议。但我认为原告的意见不同,认为协议有效,只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才是无效的。我们认为这个协议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时双方在各自真实合理的意思基础上签订了宅基地位置变更协议,原告和被告都是有资格的当事人。虽然双方都没有进行土地变更登记,但是协议在双方盖章后生效,双方都有自己的指纹作为生效条件。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出示其他证据。
原告代理人2:我们出示一组照片,证明被告用于交换的房屋在2001年4月20日之后被自己拆掉了,另建了一套房屋,原告的其中一套房屋已经被原告占用,用于经营。这意味着双方已经不再默认换房,因此之前签订的合同无效。(要求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
审判长:被告对这个证据有异议吗?
被告代理人:对证据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审判长:原告还有其他证据可以出示吗?
原告代理人:没有了。
审判长:现在请被告向法庭出示证据。
被告:我们主要有三组证据。第一组证据是:1,2011。5月24日,康定县信诚律师事务所曾、律师在康定县信诚律师事务所做了一份郑XX的调查笔录,上面写着:今年4月,有我、王XX、小XX三人。2.2011年5月24日,康定县信诚律师事务所曾、律师对小XX做了调查笔录,内容为:今年4月,黄小乔让我找黄,当时有王XX、郑XX三人,通知黄在15日内带走。这两份调查记录表明,我方当事人并没有默许双方不再履行已签订的协议,而是原告没有按照协议履行义务。
审判长:证人出庭了吗?
被告代理人:不出庭。
审判长:原告及其代理人对被告出示的证据有异议吗?
原告代理人:是的,按照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出庭质证,但是被告提供的证人没有出庭质证,不符合证据要求,请求法院认定证据不可信。
审判长:请被告继续出示其他证据。
被告:我们的第二组证据是人民法院通报的一个案例,上面写着:“三十年前(即1982),今天拒绝交换名额。”以上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宅基地交换应当是有效的,从稳定的角度考虑,维持现状会更有利于稳定。
审判长:原告对上述证据有异议吗?
原告:是的,我认为这个证据无效。
审判长:被告请继续出示其他证据。
被告代理人:这里有两张照片,证明原告还住在大渡河门口,开了一家饭店。
审判长:请法警向原告出示证据。
审判长:原告对这个证据有异议吗?
原告:反对。我们认为照片与本案无关。我们的案例检验了协议的有效性。
审判长:被告还有其他证据要提交吗?
被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和被告人对事实有什么补充吗?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长: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各方对争议的事实都发表了充分的意见。各方有没有新的证据提供给法庭?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长:经法庭调查,法庭确认了以下事实:双方对宅基地交换协议本身无异议,法庭确认了该协议的真实性。被告人提交的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接受当事人讯问,无法核实其真实性,证明被告人的观点。被告引用的案例发生在1982,当时《土地管理法》尚未颁布实施,不适合本案。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根据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基于对事实的认定,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一个: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原告对本院总结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
原告:不反对。
审判长:被告对本院总结的争议焦点有异议吗?
被告:不反对。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结合法庭调查的具体情况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的发言。在辩论中要实事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尊重客观事实,以理服人,不应涉及与案件无关的问题,进行人身攻击。不应重复意见,包括事实、证据和质证意见。
审判长:我们进行法庭辩论。首先,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将就争议焦点发表意见。
原告代理人:我们主要从以下两点来论证。第一,双方虽签订了协议,但并未实际履行,且双方均表示不履行,故之前所做的协议应视为无效。第二,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审批、登记等手续的,从其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变更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因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依法转移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而且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非法转让宅基地。而且该宅基地的交换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但双方均未申请土地变更登记,故该协议无效。向审判长报告,我的发言结束。
审判长:被告人及其代理人有辩护意见要发表吗?
被告代理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此处重点强调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事实上,在和谐社会的今天,村民之间互换宅基地,充分发挥村民自治调节居住环境,是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原告作为被告的生父,本应照顾被告,却无视父女的份额,起诉被告,要求驳回其诉讼请求。报告审判长,我的意见暂时发表在这里。
审判长:原告有意见吗?
原告代理人:是的,请对方考虑一下。是被告黄小乔强行驱逐了我们的委托人,强占了房子。是黄小乔无视父女之分。协议的初衷是为了彼此过上更好的生活,但被告对原房屋进行了装修。其实并没有换房子的意思,其赶走原告的行为说明装修房子并不是真的为了父亲更好的生活。被告对房屋进行装修后与我当事人协商的真实目的是占用我当事人的房屋,所以我当事人并不想搬出,但被告采取了强制措施,这是违法的。由此可见,被告装修房屋的行为根本违反了协议,违反了协议的主要义务,故我们要求该协议无效。向审判长报告,我的第二意见已经发表。
审判长:被告人有辩护意见吗?
被告代理人:我们没有提前装修房子,而是因为原告一直在房子里居住经营。我们认为,这种行为实际上已经表明了不履行这一约定的意图,但我们还是为了履行合同,为原告以后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其次,我们没有强行驱赶原告,而是委托他人提前与原告协商。协商未达成一致,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协议正常履行。我的第二个辩护意见就此暂时发表。
审判长:原告还有什么补充意见吗?
原告代理人表示:虽然原告黄在签订该协议时并不知道该协议违法的法律规定,但法律是尊重客观事实的,因其不懂法,无法确认该协议的效力。《民法通则》第八十条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因此,该协议无效。向审判长报告,我的意见已经发表。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有辩护意见吗?
被告代理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和服务人民。自然人之间相互转让住所,有利于人们的生产生活。它有利于发扬主权在民和村民自治的风格。换房协议有效。我的观点暂时发表在这里。
审判长:被告人还有什么补充意见吗?
被告代理人:我们之前提到过,人民法院通报了一个案例,上面写着:“三十年前的文字交换,今天被驳回。”这也是因为证明这个协议是有效的,法院应该支持被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原告对此有意见吗?
原告代理人:对,请注意,法院报告的30年换地,如果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调整办法实际调整20年,应该是有效的,而本案只有10年,是实际换地,不适用规定和案例。
被告代理人:我们现在请求实际履行,原告不履行,请求法院支持我们的请求。
原告代理人:不履行方不仅让我们被告不履行协议,更有甚者,还把用于交换的房屋拆掉,另建新房,明显是不愿意履行协议。另外,结合禁止宅基地转让的法律规定,我们坚持此约定无效。请求法院采纳。
审判长:被告人有新的辩解吗?不用说,就是重复。
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有新的论点吗?
原告:没有..
审判长:围绕争议焦点,双方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双方没有新的辩论,法庭辩论阶段结束。现在由双方进行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简单明了地表明对本案处理的意见和坚持诉讼主张的意愿。首先请原告做最后陈述。
原告:请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可以自己补充几点)。
审判长:请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判决前可以进行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原告,你同意调解吗?
原告:不同意,强烈不同意。
审判长: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院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需要休庭五分钟,对本案进行评议。
审判长:现在休庭,由合议庭评议。经过商议后,法庭将继续开庭(敲打小木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合议庭下)
(五分钟后)
书记员:休庭结束,请全体起立,邀请审判长和法官进入法庭。
审判长(坐下后):坐下。
审判长:(敲完木槌后宣布)现在继续庭审。
根据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我们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与被告是父女关系,被告是原告的长女。2001年4月20日,原被告与被告签订《房屋基金会协议书》。内容如下:“1。大渡河刘店门口的住宅(原告现居地)为黄啸小桥(指被告)所有。我同意给我女儿黄小乔,谁也不能干涉。第二,是黄的故乡。一百年后,三个孩子被分配,归属于关宅。3.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或调换房屋,4月20日至5月5日换房。双方当事人黄(黄饰)(指印)黄小乔(指印)康定县姑咱司法所(盖章)第2001号4月20日。”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实际交换履行。大渡河店门前的房屋一直由原告占有,我老家的宅基地一直由被告管理使用。2012年,被告将旧房拆除,另建新房。2010年4月,被告要求他人告知原告,要求原告搬出,引发纠纷。我把这件事告诉了我们医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二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四川省农村宅基地土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民法通则》第八十条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虽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宅基地交换协议,但双方并未按约定履行房屋交换行为,原、被告的宅基地交换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协议。故原告要求确认双方宅基地交换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现在宣判:
职员:(全体起立)
判决如下:
1.原告黄与被告黄小乔于2001年4月20日订立的《房屋钥匙交换协议》无效。
2.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康定县人民法院。
审判长:审判员:何某某人民陪审员:张书记员:甘某
2012年4月26日
审判长: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