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监外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检查机关关于接待来访人员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检查机关批准。
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孕妇、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的;(二)有悔改表现的;(三)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宣告缓刑,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员。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以上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管;(二)按照检查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检查机关关于接待来访人员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检查机关批准。
刑法第七十六条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