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贷款人违反本办法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未尽职调查和审查贷款;
(二)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贷款面谈和贷款合同面签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条款未公示的;
(四)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贷款人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合格的个人贷款;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4)将所有贷款调查事宜委托给第三方;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
(六)指使借款人以虚构的情况获取贷款;
(七)对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