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
(二)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消防网络。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山、核电厂、海上油气设施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国务院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专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审查结果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消防网络。
第三,国务院领导全国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山、核电厂、海上油气设施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消防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规定,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应当实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