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五条我宣誓:我自愿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PRC)人民警察。我承诺忠于中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服从命令和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尽职尽责,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愿意投身于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为实现我的誓言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