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级公路建设的特点是:工程量巨大,工程质量要求高,施工工艺复杂,建设周期短,建设战线长,投资回收快。为了适应现代化的要求,达到提高施工质量、加快施工进度、降低施工成本的预期目标,必须以现代化的生产方式进行施工,在降低成本的前提下,杜绝偷工减料和违章建筑。为了满足公路工程的这些要求,目前公路监理得到了广泛的推广。
实施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是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加强质量管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和建设管理水平的有效方法。综上所述,一个“三三制”的管理模式已经基本形成。本文从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和工程监理过程中详细阐述了其原因。工程监理制是我国公路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引入的一项重要制度。自1985在我国公路建设中实施以来,在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控制工程投资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建筑工程质量关系到国计民生。多年来,中国一直强调实施“质量第一,百年大计”的方针,这对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扩大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人们越来越重视质量管理,企业领导也清楚地认识到,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是市场竞争的有效手段,是用户占领市场、发展企业的根本保证。如今,“当今时代是决策者注重质量的时代”这一理念风靡全球。世界著名的管理专家桑德霍尔姆教授说:“质量是打开世界市场的金钥匙”。
土木工程造价高,使用寿命长,功能要求多样。因此,其质量必须满足适用性、牢固性、经济性和美观性的要求,即性能好、寿命长、安全可靠、成本低、样式美观、能长期使用。如果工程质量差,不仅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还会因质量安全问题影响国计民生和社会环境安全。
第1章工程监理概述
1.概观
1.1工程监理和建设监理的基本概念
(1)工程监理一般是指由独立于业主和承包商的第三方队伍对基础设施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也称为“建设监理”,是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广义上包括项目建设前期的咨询、工程招投标、建设监理。国外一般称为“咨询服务”。
(2)施工监理是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理,是指监理工程师依据《施工合同》并在业主授权的范围内,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控制施工进度的质量和成本,处理合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是项目施工合同所要求的,并取得预期的施工产品。
新中国成立后,工程监理模式的变革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
1)政府部门行政官员监督与施工单位自我监督相结合;
2)专业监管与企业自控相结合;
3)试行现代工程监理制度;
4)全面推广和规范工程监理制度;
1.2我国公路工程监理的特点及注意事项
中国公路工程监理有以下特点:
(1)我国建设监理制度重在质量监督。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将监理作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一部分,而且是重要的一环。其次,监理合同中普遍强调质量监理,实际操作中往往降低其在进度和成本控制中的作用。有些业主甚至只要求监理进行质量控制。在当前高速公路大发展,部分施工队伍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加强质量管理十分必要。然而,应该指出的是:
1)进度、质量和成本控制是相辅相成的综合措施。只强调或只注重质量控制,必然会削弱质量控制本身,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2)部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施工中监理的职责是“控制质量”。在质量控制方面,其具体任务是:“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查试验项目的施工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相关质量标准和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行为;提议和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参与工程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2)公路监理机构层级多,监理合同段多。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密集,公路项目里程长,跨地区自然条件变化大,工程复杂,因此施工招标和监理招标较多。监理机构一般是多层次的,即有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办公室、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业主往往自行设立上级监理机构,基层监理机构由社会监理单位承担,形成了混合式的监理机构。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明确界定各级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和权利。否则,很难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区分各自的法律责任。为此,我们应该注意:
1)尽量减少建设管理和监督机构的层级,提高效率。
2)上级监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并进行招投标,签订监理合同。
3)上级监督机构最好与基层监督机构联合招标,签订一揽子合同。
基层监管人员应有足够的权利进行有效的现场管理。
(3)“严格监管”难以到位,“热情服务”被误解。
《监管规范》提出的“严格监管、热情服务、公正细致”的原则,由于目前人们法制观念不强,很难将“严格监管”落实到位。
对“热情服务”的理解存在误区。监理的服务对象无疑是其委托单位的业主。鉴于承包商对工程承包的认识和适应能力有待加强,施工队伍素质有待提高,有利于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完成,在管理和技术上给予施工队伍适当的帮助,不仅有利于业主按时获得好的工程产品,也有利于国家建设。也就是说,从为社会做贡献的共同目标出发,帮助包工头是合适的,这也体现了社会主义的特点。但这只是道德责任,不是法律义务。把包工头当成服务对象,或者过分强调对包工头的服务,都是在进入一个误区,无形中减轻了包工头的责任。这就是为什么FIDIC的条件规定,监理人的批准不能减轻承包人对工程缺陷的责任。
2.监督的基础
2.1国家法律法规
(1)一般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
(2)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仲裁法》、国家计委发布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建设部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交通部发布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3)技术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各种建筑材料标准、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各种施工技术规范、计量和试验规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
2.2监理服务合同
业主与监理单位依法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是监理服务的主要依据。规定了监督员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任务要求、工作职责和权利。应得报酬和支付方式等条件。业主在投标时提供的投标文件和监理单位在投标时的书面承诺也应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业主在投标书中提出一些他将在项目管理中实施的内部管理措施或规定,在监理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它们也应成为监理合同的一部分并具有同等效力。
2.3监事的职责和权限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限可根据现场条件和需要加以规定,由驻地监理工程师明确授予并通知承包商。
(1)现场监理主要负责主要工序(或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全过程的现场工作。熟悉所辖工序的施工工艺和技术要求,仔细观察和检查所用材料及其配合比、施工机具、操作程序和工艺、施工进度等。符合规范要求,在施工初期对成品进行外观鉴定和必要的抽样检验,并随时做好记录;
(2)旁站监理发现异常情况时,可随时向施工人员提出,必要时及时向主管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报告;对明显违反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情况,有权要求施工人员暂停施工,等待处理;
(3)发生质量事故时,现场监理人员必须立即整理有关试验资料,分析原因,并向主管监理工程师和驻地办公室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主管的素质:
1)各级监理工程师应具备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或一定)的设计、施工、检测经验;
2)各级监理工程师应具备项目管理方面的知识和才能,具有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处理各方关系;掌握现代工程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
3)各级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应具备有关施工的法律知识,具有较强的合同意识,熟悉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条款,善于运用合同条款进行管理。
主管的职业道德:
1)监事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尽职尽责,一丝不苟,服务热情;
2)自觉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不收受贿赂;
3)监理人员不得与施工承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有业务往来和经济往来。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的关键因素
由于影响公路工程质量的因素很多,工程监理在公路工程建设中已经基本形成了具有地域特色的管理体系和管理方法。公路工程建设的基本特点是路线长、作业面广,尤其是高等级公路,工程量大、投资高,影响因素多、管理难度大,这就要求我们监理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要把握重点,分清轻重缓急。
1.管理者的注意力
近年来,我省高速公路发展迅速,公路建设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但是,个体承包商不能很快适应新的形势。在市场竞争中,他们只关注项目任务的数量和进度,忽略了具体的项目质量。有些项目低价中标,满足施工进度,直接损害了承包商的诚信,这就需要管理者加强对他们的监管。
2.提高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
一个项目要想获得最好的质量,无论是设计还是施工单位,还是项目管理机构,虽然承包商是关键,但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是根本,尤其是对施工单位而言。一些参与施工的工人学历不高,质量意识要分层次灌输,让往往很复杂的理论逐渐通俗易懂。实践证明,一个施工企业,只有承包商重视质量,没有配套的质量管理办法,是无济于事的。管理必然事半功倍。通过各种手段提高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要求施工各环节严把“八关”,即材料、试验、操作、测量、交接、责任、领导检查和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