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科研规划项目的指导和管理,有组织、有计划地推进群众性教育科研活动,加强项目的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百花齐放”的方针,深入研究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努力为教育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教育科学的繁荣服务。
第三条申请立项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与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政策相一致;
2.结合本地区、本学科实际,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倡导前瞻性、原创性和可操作性;
3 .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体现教育科研活动的群众性。
第四条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面向全国,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社会各界教育研究者特别是高校教师申报的课题。
第二章编织
第五条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领导学会的教育科学研究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并公布规划导则和管理措施;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评审;学术咨询;确定和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指导分会和单位成员的科研工作等。
第六条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术部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依据本办法委托各分会和单位会员(以下简称受托单位)实施相关课题的项目申报和项目管理。
第三章申报和审查
第八届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科研选题指南每五年出版一次。自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接受项目申报。复审应在公告后四个月内进行。
第九条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科研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专项。申报课题根据申请人申报的类别设立,由学会学术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除重大、重点研究项目外,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设立同类自费项目。
第十一条申请主体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领导。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没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
3.我们必须真正承担并负责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4.申请人只能申报一个科目。
5.申请人及青年项目课题组成员年龄不超过35周岁(以申请截止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项目申请程序:
1.根据课题指南,结合本地区或本单位教育实践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确定课题,按要求填写《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立项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五份;
2.申请人的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提交所属系统的高等教育学会和专业研究学会,再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术部。
3.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术部不接受个人直接提交的申请。
4.自费项目和资助项目在评审时会进行分类,所以申报时一定要明确基金的类别。凡申报资助项目,申请资金数额要适当,预算要合理。申报自筹资金的,预算栏留空,出资人或其所属单位应在其所属单位意见栏填写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
5.明确项目的完成时限。根据学科性质和成果形式,以研究报告或论文为主要成果的应用研究、调查和决策咨询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2年,以专著为主要成果的实验研究和基础理论研究需要一定的时间,一般为3-4年,最长不超过5年。
6.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印制的项目立项申请书(含按原规范复印)可另加一页。
7.项目申请人需缴纳项目评审费每项100元。各学会、专业研究会秘书处在接受申报时先收集申请,再将申请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术部集中面签或邮寄。
8.未按上述要求填写的,不予审核。
第十三条经评审通过的项目由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发出立项通知,研究工作即可启动,并同时告知委托单位和推荐单位备案。
第四章管理
第十四条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术部负责所有学科的管理,并指导受托单位的管理工作。
该学科将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项目评估、开业检查、日常管理、年检、中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关闭。
检查抽查的内容包括:队伍建设、档案、定期活动、情况通报、成果转化等。
第十五条资金管理:
1.申报项目时必须同时说明资金来源;
2.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课题组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经批准。
向委托单位报告。受委托单位应向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术部备案:
1.变更项目主要负责人;
2.更改课题名称或对研究内容进行重大调整;
3.工程竣工时间顺延;
4.通讯地址、电话号码和联系人的变更。
第十七条凡违反国家法律和教育部、民政部有关规定,有抄袭、弄虚作假行为,与项目设计不符或学术质量低劣,到期不能完成项目的,由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研究工作完成后,应当接受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或委托管理单位组织的成果鉴定和竣工验收(原则上重大项目由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组织,其他由委托单位组织)。成果鉴定必备文件包括:开题报告、研究工作(实验或调查)报告、成果主要部分及必要附件、项目申请书复印件、决策部门采纳成果情况介绍或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推广等。
第十九条评议一般采用交流或会议两种方式。每个学科的专家人数一般为5至7人,设一名组长。专家由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或委托单位聘任,也可由课题组聘请,但须经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或委托单位同意。这个研究小组的成员不可能是这个学科的专家。
项目评审一般由课题组自行组织。
第二十条项目评审程序:
1.课题组向委托单位或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术部提出鉴定申请(重大项目);
2.准备必要的鉴定文件(5-7份);
3.聘请专家或接受指定的专家,并将文件发送给专家;
4 .专家鉴定后,寄送(邮寄)至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术部或委托单位。会议鉴定应由专家组共同决定,并由组长签字;如果是以通讯方式进行评议,专家将评议发给组长,组长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签署意见后上报。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
在专家鉴定的基础上,经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确认,颁发了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科研项目证书。
第二十二条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将推荐相关报刊出版,提交有关部门决策参考,或在一定范围内推广。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高等教育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