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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河道堤防管理暂行办法》的命令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堤防管理,充分发挥河道行洪、排涝和输水能力,保障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包括:河道、堤防、滩地、护堤地、分蓄洪区和滞洪区。第三条河道堤防的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下列分工进行:市区市政管理的堤防护岸、排水河道和排污河道,由市工程局负责,市各区配合;海河(郊区段)、永定新河、独流减河、子牙河(西河闸至西横堤段)由水电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海河下游管理局负责;郊区县其他河道堤防(包括郊区县主管的排水、排污河道)由市水利局和郊区县水利部门分级管理。第四条各级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依靠群众,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切实加强河道堤防管理。第五条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村庄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二章堤防管理第六条堤防保护地的范围,从河流两岸的河岸线起,根据各条河流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距离划定:

(一)子牙新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潮白新河、海河为30米;

(二)周河、浔河(含引河入潮)、归乡新河、蓟运河、青龙湾河(含引河入潮)、永定河及北运河、金钟河、子牙河、南运河、大清河、中亭堤在郊区县的河段为25米;

(三)京郊污水河、马场河(九选闸至刘度河南堤)及市区北运河、新开河、子牙河、南运河河段各20米;

(四)其他河流为十米。

河岸线的确定:有河岸的,以河岸坡脚为准;没有河岸的,以护岸为准;没有河岸、护岸的,以自然河岸为准。第七条严禁擅自破堤,严禁修建厕所、围挡、修渠修井、建窑建房、挖砂取土、挖草皮、放火野火、毁林开荒、堆放杂物、饲养牲畜、晾晒粪便、爆炸、瞄准、掩埋、修建人防工事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不准在堤上割草、放牧、种庄稼。第八条禁止拆除或者损坏护岸、护坡、涵洞、防水墙、泄水闸门、水文设施、测量标志、通信线路、照明设备、界桩、里程桩、防洪房屋、土牛、路杆等设施。第九条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专用码头、护岸、道路、铁路、桥涵、泵房、排灌口、栈桥、码头、埋管、电杆、电缆、管道等设施,必须先征得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同意,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各类专用河道堤防设施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和养护,并接受河道堤防管理部门的监督。

河道堤防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产权单位不得转让或调换产权,也不得擅自扩建、改建或翻建。第十条未经河道堤防管理部门批准,不准硬轮车、履带车和载重三吨以上的车辆在未铺筑道路的堤防路段行驶。雨雪后泥泞期,除执行防汛、抢险、军事、公安等紧急任务的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

堤顶作为道路使用,必须经河堤管理部门批准,由交通或主建部门修复路面,并负责维护。修建跨越堤顶的各类道路,必须填筑坡道,以保证不影响堤身设计断面。第十一条公共或专用码头不准改作他用,不准在河岸非码头区装卸货物。第十二条城市河道堤防和防水墙出入口的闸门,应当由使用者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第三章河道管理第十三条修建跨河桥梁、管道、渡槽、倒虹吸、涵管等工程,必须在不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和确保堤防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设计,经区、县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审查,报市河道堤防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施工期间,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可以派人监督;竣工后,必须经市河道堤防管理部门验收。第十四条严禁填河造田。严禁在行洪排涝河道、滩地设置阻水障碍物、种植阻水树木、修筑堤坝和埂坎。河滩内不得种植芦苇和其他高秆耐水作物。第十五条禁止向河道、滩涂倾倒垃圾、粪便、炉渣、炉灰和废土。严禁向河道排放砂浆、泥浆、纸浆、废油和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第十六条在河道、滩地采砂、取土,必须经河道堤防管理部门批准,在指定范围内,按《天津市取土管理条例》开采、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或取用。第四章绿化管理第十七条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近江防浪,背江取材”的要求,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搞好堤防绿化。沿海河堤应因地制宜,种植草皮和经济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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