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牙新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潮白新河、海河为30米;
(二)周河、浔河(含引河入潮)、归乡新河、蓟运河、青龙湾河(含引河入潮)、永定河及北运河、金钟河、子牙河、南运河、大清河、中亭堤在郊区县的河段为25米;
(三)京郊污水河、马场河(九选闸至刘度河南堤)及市区北运河、新开河、子牙河、南运河河段各20米;
(四)其他河流为十米。
河岸线的确定:有河岸的,以河岸坡脚为准;没有河岸的,以护岸为准;没有河岸、护岸的,以自然河岸为准。第七条严禁擅自破堤,严禁修建厕所、围挡、修渠修井、建窑建房、挖砂取土、挖草皮、放火野火、毁林开荒、堆放杂物、饲养牲畜、晾晒粪便、爆炸、瞄准、掩埋、修建人防工事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不准在堤上割草、放牧、种庄稼。第八条禁止拆除或者损坏护岸、护坡、涵洞、防水墙、泄水闸门、水文设施、测量标志、通信线路、照明设备、界桩、里程桩、防洪房屋、土牛、路杆等设施。第九条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专用码头、护岸、道路、铁路、桥涵、泵房、排灌口、栈桥、码头、埋管、电杆、电缆、管道等设施,必须先征得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同意,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各类专用河道堤防设施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和养护,并接受河道堤防管理部门的监督。
河道堤防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产权单位不得转让或调换产权,也不得擅自扩建、改建或翻建。第十条未经河道堤防管理部门批准,不准硬轮车、履带车和载重三吨以上的车辆在未铺筑道路的堤防路段行驶。雨雪后泥泞期,除执行防汛、抢险、军事、公安等紧急任务的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
堤顶作为道路使用,必须经河堤管理部门批准,由交通或主建部门修复路面,并负责维护。修建跨越堤顶的各类道路,必须填筑坡道,以保证不影响堤身设计断面。第十一条公共或专用码头不准改作他用,不准在河岸非码头区装卸货物。第十二条城市河道堤防和防水墙出入口的闸门,应当由使用者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第三章河道管理第十三条修建跨河桥梁、管道、渡槽、倒虹吸、涵管等工程,必须在不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和确保堤防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设计,经区、县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审查,报市河道堤防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施工期间,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可以派人监督;竣工后,必须经市河道堤防管理部门验收。第十四条严禁填河造田。严禁在行洪排涝河道、滩地设置阻水障碍物、种植阻水树木、修筑堤坝和埂坎。河滩内不得种植芦苇和其他高秆耐水作物。第十五条禁止向河道、滩涂倾倒垃圾、粪便、炉渣、炉灰和废土。严禁向河道排放砂浆、泥浆、纸浆、废油和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第十六条在河道、滩地采砂、取土,必须经河道堤防管理部门批准,在指定范围内,按《天津市取土管理条例》开采、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或取用。第四章绿化管理第十七条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近江防浪,背江取材”的要求,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搞好堤防绿化。沿海河堤应因地制宜,种植草皮和经济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