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第七条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着装,不同制式的警服不得混用。警服和便服不得混用。警服内有非制式服装时,不得暴露。(二)按规定钉上钉子,佩戴胸章、警示牌、胸章、帽徽、领带等标志,系标准腰带。不同标准的警用标志不得混用。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或物品。(3)保持警服整洁。不要歪戴警帽,不要穿衣服,张开双臂,卷起袖子,卷起裤腿。(四)除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穿鞋或赤脚;一般男警察鞋跟不要高于3厘米,女警察不要高于4厘米。(五)不戴围巾,不剪指甲,不染头发,不戴首饰。男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发除外)、剃光头或留胡须,女警察不得将辫子(卷发)披在肩上。(6)除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不戴有色眼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