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项目备案阶段(2个工作日)
审批项目: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项目备案。
审批部门: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局。
项目单位应准备好项目介绍和项目名称,提交至政务中心“三证合一”综合服务窗口,材料齐备后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提交至发改局窗口备案。
第二阶段:施工申请阶段(34个工作日)
审批:项目选址、土地预审、环评报告、核发国有土地证(16个工作日)。
审批部门:国土局、住建局、环保局。
审批事项:建筑人防工程施工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审查、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审查、供电申请、诚信责任书、节能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方施工许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18个工作日)。
审批部门:人防办、气象局、科技局、供电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建局、消防支队。
项目单位准备申请材料,提交政务服务中心产业项目综合窗口办理。
第三阶段:竣工验收阶段(9个工作日)
审批事项:防雷设施验收、消防、环保、竣工、规划、人防、城市园林绿化。
审批部门:消防队、环保局、住建局、人防办。
项目单位准备材料,行政服务中心组织验收部门进行验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