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第一:指在处理安全与生产者的关系时,始终坚持安全第一;在煤矿生产建设的全过程中,要把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放在第一位的重要位置;我们应该把保护矿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2)预防为主:是指在处理事故预防和处理的关系上,要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这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预防为主可以及时把各种事故扼杀在萌芽状态;
(3)综合治理:指出煤矿安全生产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指出煤矿安全生产必须坚持综合预防的原则;指出煤矿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加强安全建设的方针,煤矿企业必须坚持“三个并重”。
二是安全培训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员工不了解安全培训到位的意义,误以为是强制手段,是矿上和安监部门的事。他们不是发自内心的接受,只是把安全教育培训当成一项需要处理的任务,而不是主动接受和参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及安全的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顶板冒落、剥落、边坡滑动和地表塌陷;
(2)瓦斯爆炸和煤尘爆炸;
(3)冲击地压、瓦斯突出和井喷;
(4)地面和地下的火灾和水害;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造成的危害;
(7)其他危害。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应当对使用机电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闭坑矿山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预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