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最低补偿单价标准。
区人民政府:
根据市政府2001+11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关于2004年本市各区县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调整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一是调整本地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区域类别。
文件号中划分的安置区类别。沪丰府办[2002]14号调整如下:
本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分为四类:
一类区:南桥镇行政区东至浦南运河以北的沈丰金公路,南至浦南运河以南的金海路,南至大亭公路,西至朱岗,北至冯普大道。
二类地区:南桥镇一类行政区以外的地区;在凤城镇行政区域内,东至红庙港,南至大亭公路,西至凤新公路,北至凤南公路(变更路段)。
三类地区:凤城镇二类行政区以外的地区,青村镇、金汇镇、庄行镇、柘林镇行政区,海湾镇行政区农工商大道以西的地区。
四类地区:除一、二、三类以外的其他地区。
各镇行政区域指本区二次区划调整后的区域范围。
具体区域分类见附图。
二、调整本地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和价格补贴标准。
调整后的该区域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最低补偿单价和价格补贴标准为:?
单位:元/平方米
区域类别
最低补偿单价
?三、为保证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被拆迁人必须准备好用于搬迁安置的价值标准间,并在实施拆迁前,将价值标准间的具体价格报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批。
四、本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其他相关事宜仍按9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沪丰府办[2002]14号。
本要求自区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仍按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沪丰府办[2002]14号。
上海市奉贤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上海市奉贤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