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高[2019]26号)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征地方案公告。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
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农业人员安置按高[2065 438+08]20号、高[2065 438+07]140号、高[2065 438+04]25号执行;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费用标准,按照高淳区人民政府高正桂发[2016]7号和高正发[2016]112号执行。被征地农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按照高淳区人民政府高[2011]185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征地补偿安置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等相关工作由南京市国土资源局高淳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5.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于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5月20日,持土地所有权证等证明材料到乔奇街道乔奇村村委会办理,请相互转告。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匆忙修建或种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登记补偿。
六、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的,补偿安置内容以镇(街道)政府和村委会的调查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