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规定的禁渔期和禁渔期内,禁止除休闲性捕捞、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生产性捕捞活动以外的一切捕捞活动,禁止使用艇筏等漂浮物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巢材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等水生生物的饵料;严禁挖巢取卵、挖沙以及从事其他影响水域生态的活动。严禁买卖禁渔期和禁渔区捕捞的渔获物,禁止为出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提供交易场所。
(2)目测鱼锚、拦河钩(网)、密目网(布网、网、地笼网)、弓镖射鱼器、鱼叉、滚钩、大倒刺钩、迷魂药、吸螺机、底拖网等有害渔具为我县禁用渔具。常年禁止一切电、毒、爆、鱼鹰捕鱼和使用禁用渔具捕鱼,禁止制造、销售和宣传禁用渔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各类自然生态系统的代表性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自然分布区、重要水源涵养区、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洞穴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文物和古树名木,严禁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和禁渔期捕鱼。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渔网捕鱼。渔获物中的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禁止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出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重点保护渔业资源的种类及其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