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从业人员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扩展数据: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落实;
(五)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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