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消防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3.职业卫生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体系应为安全生产体系,包括消防安全体系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包括劳保用品使用制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1。目的: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疼痛危害,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2.范围:所有员工。3.责任人:安保部、行政安保部。4.程序:4.1一般规定:4.1。坚持职业卫生工作。企业内部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职业卫生工作。4.1.2第四条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职业危害负总责。职责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考核。4.1.3职业健康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和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实施HSE管理体系的过程中,必须按照本规定做好职业健康相关工作。4.1.4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健康保护权利,组织实施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4.1.5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4.2组织管理4.2.1公司安全部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健康工作。在安全部的领导下,公司健康安全部负责职业健康的日常管理工作。4.2.2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健康工作,并有领导分管职业健康工作。4.2.3内部建立职业健康“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4.2.4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上报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劳动保护检查与考核、职业健康危害检查与处理等工作。4.2.5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员工能够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相关待遇。4.2.6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和伤残费、粉尘和毒物监测仪器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业预防研究费等。)应纳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支出应如实计入生产成本。4.2.7工会、人事、生产、技术、设备等管理部门应在其岗位责任制中纳入相关的职业健康责任条款,协助做好职业健康工作。4.3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4.3.1加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应建立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4.3.2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按相关规定报批。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并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相关建议和措施,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4.3.3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进行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4.3.4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点评和持续改进。4.3.5建立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危害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和当地主管部门报告,准确提供相关信息,并配合救援和调查。4.3.6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噪音、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工作,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拆除或停用;应根据工人接触的职业危害,为其提供有效的个人职业健康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台账。4.3.7禁止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4.3.8可能产生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工作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危害,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并按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166号)和《事故限期整改责任制》(中国石化安[2002]250号)执行。4.4劳动用工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4.4.1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告知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化时可能出现的职业危害、后果和职业卫生防护条件,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违反本规定,职工有权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原劳动合同。4.4.2所有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本单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和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进行批评、制止和举报,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4.4.3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健康的合法权利和责任,或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被解除或终止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4.4.4企业应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后和退休后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种作业的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经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禁忌作业。4.4.5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新录用和变更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健康安全部门的鉴定意见,安排相应的工作。4.4.6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禁忌症和疑似职业病,患者所在企业应安排其调离原有害岗位进行治疗、诊断等。根据健康安全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做好观察。4.4.7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国家规定的保存期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危害暴露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信息,以及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4.4.8对生产过程中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员工,应及时进行治疗或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4.4.9如果在体检中发现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的群体反应,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生产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预防措施。4.4.10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应如实记入员工健康监护档案,职业预防科应在检查假结束后一个月内反馈相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4.4.11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及时安排女职工健康检查。在安排工作时,应当充分考虑和照顾女职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特别繁重或者有害于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岁以内)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者婴儿有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处于生育期的女职工从事可能导致不孕症或者女性生殖功能障碍的有毒作业。4.5作业场所管理4.5.1应当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测、评价和评估制度。定期对生产和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和评价,将检测和评价结果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员工公布。4.5.2应加强工艺装置的管理,装置、管道、阀门等。容易发生泄漏的应定期检修维护,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设备和材料。4.5.3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的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危害严重且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执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4.5.4对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工作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明确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4.5.5在可能产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警示标志、报警设施、洗涤设施、防护应急用品专用柜台,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和必要的避险区域,并定期检查和记录。4.5.6生产岗位员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禁止使用功效不明的材料、试剂和仪器,禁止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4.5.7加强检验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于职业危害严重的生产设备,在制定停工检修计划时,应有职业防护人员参与,提出防尘、防毒、防噪声、防辐射的防护措施,确定检修现场职业健康监护的范围和重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装置检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相关人员应做好现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4.5.8加强维修工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性的检查。4.5.9特殊工种人员(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承担检维修的人员,检维修前必须组织体检,发现身体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要从事此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4.5.10加强检修现场粉尘和毒物的检测和监控。企业应根据检修现场的情况,联系职业防护部门进行检查,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4.5.11做好施工前检维修后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的鉴定工作,重点是对放射源防护装置的系统检查和确认,以及检维修后防尘、防毒、防噪音卫生设施的整改,以减少行车过程中的意外职业伤害。4.5.12加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4.6职业病诊断与管理4.6.1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由企业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企业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职业卫生信息,并按照法定程序获取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相关资料。4.6.2加强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应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公司报告。4.6.3应安排职业病患者就医和疗养。医疗后确认不适合继续工作或在原岗位工作的。安全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相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4.6.4职业病患者的诊断、治疗、康复和复查费用,以及伤残后的相关待遇和社会保障,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4.6.5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其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处理,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7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4.7.1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员工必须熟悉本岗位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和管理范围内的职业病危害、治疗和预防措施。4.7.2主管部门应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管理水平。4.7.3对所有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教育,并进行基础知识培训和考核。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中国石化的各项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健康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4.7.4生产岗位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掌握并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进行相应的演练。4.7.5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必须接受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岗前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和防护用品使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4.7.6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产生和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和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掌握急性职业病事故时的自我防护和应急处理措施的要点。4.8附则4.8.1外来建筑工人和长期受雇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4.8.2辐射、噪声、药物等职业危害的防护和管理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4.8.3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职业卫生工作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4.8.4销售部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4.8.5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公司安全部门。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的安全生产管理政策是什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什么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我国安全生产法的指导原则是《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中国的安全政策和消防政策有哪些内容?安全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消防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中国安全生产政策的三大原则是什么?安全生产方针的三大原则是:“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是为了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一是“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的方针:
《当代中国劳动保护》一书中提到,1952年,时任劳动部部长提出了“安全生产方针”四个字。1952 65438+2月,原劳动部召开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在这次会议上,明确提出了安全生产的方针,即“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是为了生产”的方针。
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1987 65438+10月26日,劳动人事部在杭州召开会议,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劳动保护的工作原则写入我国劳动法初稿。从此,“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被确立为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NPC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6月29日起施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被列入《安全生产法》。
三、“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005年6月5438+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召开,会议通过的《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指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严格执行安全法,加强安全生产设施建设。”
职业安全卫生包括()a .安全生产管理b .安全生产c .劳动保护d .职业病防护e .职业卫生求解答ACDE
如何写好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会议记录...也就是怎么记住任何人说的话?
现在职业健康安全在一起,正式名称是职业健康安全。你只要把安全生产会议的纪要记下来就行了。
如果是会议纪要,就是写领导和大家在会上发言的主要内容。
如果是会议记录,无论谁说了什么都应该被记录下来。
会议纪要要真实的反映会议的全过程,会议纪要就是把会议的主要内容用条款的形式写出来然后发给大家执行。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负责中国安全生产的四大政策。《安全生产法》对我国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进行了界定,包括以下四种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即各级* * *和负责安全生产的相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方;员工的责任方;中介机构的责任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