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龄60岁或以上;无子女(含收养子女);没有养老金储蓄;
2.没有收入来源;没有近亲属赡养的,集体组织应当保证吃、穿、医、葬。
3.其他救助对象:无劳动能力、无亲属赡养的残疾人享受五保供养。孤儿享受“四保”,保吃、保穿、保安全、保医疗。
对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16周岁以下或16周岁以上的农村五保户,依法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进行调整。
《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村民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龄小或精神残疾不能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其他村民代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村内公布;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意见及有关材料提交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的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查。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和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