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对当事人的询问是按照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进行的。通过立案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整理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对公民的拐卖、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应当立即受理,询问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实后,由诱拐者、报案人、控告人、检举人、自首人签名、按手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有申诉人的案件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申诉人。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