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标题“张观戴笠”主要是指法定公文与非法定公文的混淆,以及“规范”、“计划”、“要点”、“安排”、“方案”、“总结”、“制度”、“讲话”等常见公文与法定公文的混淆。比如《关于实现全省党风根本好转的规划》,就不能当作一个“万能”的标题。正确的写法是:向省委或中纪委报送的,可修改为《省纪委关于报送全省实现党风根本好转规划的报告》;如果直接下发,可以修改为《省纪委关于印发全省实现党风根本好转规划的通知》。
(二)公文标题不能随意解除。
“滥提升社会地位”主要是指常见的滥用“二诉一呼”,即一些社会事务文件(如广告、通知、声明等。)而不是滥发公告、通知、通告。其中,对《公告》及其使用的误解尤为严重。时至今日,仍有人主张写作单位没有任何层次,写作对象不必面向国内外。近几年出版的新书仍有不少错误,引用的“例子”带有明显的广告色彩,必须彻底改正。
(3)公文标题不能用不同语言。
“文种并用”是指标题中同时使用两种公文。除了常见的“请示报告”外,一般情况下,应根据公文的内容和行文关系,合理选择其中一种文字,“请示报告”如未分“函呈”,应改为“函呈”。
(D)不应滥用正式文件的标题。
“异语误用”是指公文中不同语言的混淆和误用。
1.“呈现”被乱用。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应上报上级机关的公文,错用了“通知”、“决定”等以下语言,或以下语言送上级机关,造成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发通知、做决定的笑话;二是本应下发到下属单位的公文,在“报告”、“请示”等语言上使用不当,或者将“报告”、“请示”的主文给了下属单位,造成上级向下属单位报告、请示的笑话。
2.“信呈”是不分青红皂白,误用的。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非隶属机关之间协商工作、询问和回答问题时,用“请示”或“报告”代替信函是错误的;二是滥用“请示”和“报告”,要求无隶属关系的相关主管部门审批;三是不报不答上级机关询问,误用“信”;四是向上级请示,不请示就误用“信”。
3.“信”是乱用的。主要表现在通知和函件的误用:一是一些单位出于自身业务需要,将属于议付的函件误用为“通知”;二是上级机关错把发给下级机关的指示性或事件性通知当“信”用。另外,有些人应该用“信”,却误认为是“通知”。如市财政局关于……的通知(主要发给各区县人民政府……),违反了行文关系,可以修改为市财政局关于上报……的函。(“信”是体裁,“通知”是主语中的动词,与“两种体裁都用”的错误不同。)
4.该报告被滥用。主要指利用报告请示,但利用报告请示。比如,人民银行××支行关于申请灾区贷款专项指标的报告,可以修改为“关于上报救灾贷款专项指标的请示”;《全国工业普查领导小组关于近两年工业普查准备情况及今后意见的请示》,“工作情况”不必请示,语言应改为“报告”(这样的“报告”不能用“意见”代替)。
5.公告被滥用不分青红皂白。主要原因是将“通知”误用为“公告”,如“XX市供电局关于某区域临时停电的公告”、“XX关于禁止行走的公告”、“XX房屋拆迁公告”等。,这些都不是重要的、法定的需要在国内外公布的事项,所以将“公告”改为“公告”是合适的。
6.通知通知是乱用的。更多的通知将作为通知发布或广播,如注意交通安全的通知、使用文明礼貌语言的通知、节约用电的通知、上坟通知等。,对于社会公民或者相关当事人,应当由“通知”改为“通告”。
7.通知被滥用。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习惯上认为通报只是批评错误,缩小使用范围,不当以通报代替通报;二是无法把握两者的区别,在需要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时也会用到notice三是误用提示性通知;四是误用批准通知书。如果对一种文学体裁的功能有错误的理解,或者对“已经”和“发生之前”的时态理解不清,表达不当,往往会把通知误认为是通知。如《关于严惩参与卖淫活动者的通知》和××部《关于加强打击走私贩金犯罪活动的通知》可根据公文内容分别将用语改为“通知”或删除“必须”和“加强”。
8.回复通知被乱用。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不经通知转发下级报告,误用回复;二是下级请示没有得到答复,而是误用了批复通知。比如80年代颇有影响的官方文件《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张海迪活动报告的批复》、《国务院关于批转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在中国成立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报告的通知》(主要发给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就被许多著述和教材误写成范文。
9.批准的决定是不分青红皂白和滥用的。主要体现在安全、交通等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事故和违纪人员时。规范写法应该是上级对下级的请求给予答复,或者对下级的处理意见作出处分决定;而是要改变下级向上级汇报“处理意见”或“处分决定”,上级相应地给下级“答复”的错误做法。
10.明智的决定被不加区别地使用。主要指用于打赏时误用两种语言。如《关于授予XX同志模范称号的通报》应改为《决定》;关于表彰同志的决定
11.这个回答是不分青红皂白的,被误用了。主要表现为:一是主管部门对提出问题或申请审批的无关单位误用书面答复;二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指示误用“批复”而不批复。如《关于同意XX市供销社职工建立中、高级技术培训站的复函》,XX市劳动人事局发给XX市供销社,违反了行文关系,“复函”应改为“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