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改装机动车的相关规定
1.《机动车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已登记的机动车需要变更使用性质、车身颜色、车身或者车架等。,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擅自改装机动车底盘、发动机、悬架、变速系统、转向系统、轮胎轮毂、灯具、彩色涂装、外观结构,以及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不一致的机动车技术数据,均属于改装行为。
公告数据包括:车辆转向形式、车身尺寸、燃料类型、钢板弹簧数量、轴距、轮胎数量、轮胎尺寸、总质量、核定载质量、环保标准、排量/功率、车轴数量、车辆外观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