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津贴申请程序的三个条件如下:
1,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民,都需要持有户籍才能申请低保;
2.申请人居住在农村村民小组,是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由户主通过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居(村)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初审,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后3天内无异议的,将申请表寄到所在地,然后按照步骤申请低保。
法规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的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行政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行政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行政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费用确定,并适当考虑水、电、煤(气)费和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
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县(县级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应当按照前两款规定重新核定。